摘要
今年以来,“齐二药”、“欣弗”等假劣药品引发的不良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药物不良反应的重视。虽然我国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已经建立了近6年,但目前针对药品不良反应(ADR)的赔偿尚无法可依,元论是《民法通则》还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其损害程度怎样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这种种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困扰着患者、医院和药厂等相关各方。
出处
《医药化工》
2006年第10期44-45,共2页
Pharmaceutical Chemic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