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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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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出处 《中国劳动防护用品》 1996年第1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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