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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铸锻件行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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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2003年5月27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近期,湖北专员办与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开展的铸锻件产品政策执行情况和政策缋效调查中发现,退税政策对于提升铸锻件生产企业的效益、促进其提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等多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退税政策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新的政策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作者 罗平 曾凡俊
出处 《财政监督》 2006年第10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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