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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06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6]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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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06年第9期I0018-I00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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