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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街道工委不具有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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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监督职能的提法和做法不妥,这种否定基于以下认识: 从主体上看,人大街道工委行使监督权超越了法律规定。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作者 朱延青
出处 《辽宁人大》 2006年第8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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