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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际法确定国内并购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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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部制定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垄断标准(《外资收购除工案引发大争论 牵扯一发动全射聚集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报道”,9月5日),只有含糊规定如果“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认定为构成垄断。因此我们只能参考国际法规和判例,把握反垄断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脉搏,才能确定我国垄断的具体尺度。
作者 马光远
出处 《IT时代周刊》 2006年第20期10-10,共1页 IT Time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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