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很多法院在适用暂缓判决,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探讨。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与现行的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竞合,这两种制度有很多相同之处。通过对暂缓判决与缓刑制度的比较分析,在目前的法制条件下,暂缓判决制度无确立之必要,暂缓判决实践中总结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措施可以通过完善未成年被告人缓刑制度予以解决,这样更为可行,易于我国的审判实践的操作,更符合我国的法制。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64-66,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