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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河道实施采砂许可后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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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采砂权拍卖或招投标形式进行许可,应该首先考虑的是社会效益,之后才是经济效益。可采区批准的开采量与实际储量、砂质存在变数,虽然可采区经过采前勘测与论证工作,但与原始申报的采区位置大相径庭,实践证明应作相应的调整。采砂船功率与船型的选用,应结合长江河道的实际,结合长江可用采砂船的实际,因势利导地选用。各地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上,应首先注重依法管砂,注重社会效益,在此前提下,为合法经营者提供规范的服务,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下去。
作者 王华玉
出处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39-40,共2页 Yangtze 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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