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陈某因经商与岳某发生了口角。随后,岳某纠集了手下的七八个保安找到了陈某家里,不由分说对陈某和妻子拳打脚踢,陈某被打倒后还击,岳某见状,打得更凶。陈某在被多人围攻的情况下,随手拿起一个已砸碎的酒瓶,戳伤了岳某的胸部,岳某因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被抓后,他的家人都不服,认为在对方“行凶”的情况下,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请问,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9X期59-5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