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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对少数派股东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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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原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它在我国建立公司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基础薄弱、起草时间仓促、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等原因,致使公司法条文存在着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较多等不足。随着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提出了许多公司法无力解决的迫切问题,公司法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原本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于是,在1999年12月底,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曾对公司法作小范围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公司法做了一次小的修正。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
作者 姜巍巍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Z期91-9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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