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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施行公证程序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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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证程序规则》,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力、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6年第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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