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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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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6年第3期45-45,共1页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住房
转让
个人所得税
出台
征收机关
成交价格
正当理由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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