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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权利属性及立法模式之初步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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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矿业权确定为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并列的“特殊物权”并在物权法中对其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不仅有利于限制矿业权流转中行政权过渡干涉、矿业权主体自主性不足的弊端,符合矿业权综合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拓展了物权理论体系的内容。
作者 李文华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06年第5期107-110,共4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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