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权限时,均运用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这一表达方式,表明地方法制建设必须注意理顺与客观实际的关系。众所周知,法律既从总体上反映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于民主政治理想的追求,同时又体现了对现实生活的概括。如果法律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实际,就会变成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手段,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可以引以为诫的史实。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