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最高法院法律解释权以来,司法解释开始大量亮相审判舞台。与此同时,对法律享有最高解释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慢慢地淡出了法律解释的视野。
仅《刑法》一部法律而言,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达188件之多,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躬行立法权的立法解释只有屈指可数的9件。
为了防止司法解释“屡屡越权”的现象,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希望通过立法彻底扭转法律解释无序的局面。
遗憾的是,直到《立法法》颁布后的第六年,在陕西神木这起“蔑视法律案”的审理中,立法解释在司法解释面前,依然“低人一等”。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法律解释无序的现状得不到改变,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是法制的尊严,司法机关的戚信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10S期4-7,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