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朋友胡亚玲向工商银行申请普通信用卡,要我作保证人,我碍于情面答应了。银行规定,这张普通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00元,使用期限为两年。持卡人未经允许,不得超过透支限额,保证人对持卡人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不料,胡亚玲办卡后短期内便透支了两万余元。工商银行先后5次向她发出清账通知,但她均未清偿透支本息。不久,工商银行又通知知我,要我承担清偿两万元的清偿责任。我认为自己的保证责任不应当超过1000元,银行要我承担两万余元是没有道理的。请问,银行要我承担所有的透支金额合理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10S期56-5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