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指出要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现阶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统一部署,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对建立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进行了大胆尝试。不少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相继出台了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并向所监管企业或投资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50-52,共3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