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9月10日早上,某公司职工张某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由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其头部被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为工伤的要求。但单位领导予以拒绝,并提出如下理由:其一,单位有专门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每班准时发车,一直如此,已成惯例,而张某自驾摩托车上下班,属个人行为。其二,张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佩戴头盔,属严重违章行为。基于这两点,对张某不予认定为工伤。请问:张某的要求合理吗?张某所属单位领导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06年第10期83-83,共1页
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