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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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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 本刊2006年第6期刊载案例反映,某职工2003年6月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后因其长期无故旷工,2006年3月被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除名处理。本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而提出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该待遇的问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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