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22-25,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