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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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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作者 李刚 龙稳全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22-25,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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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J].中国法学,2000(1):30-39. 被引量:63
  • 3[日]北野弘久 陈刚译.《税法学原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 4国务院在2000年颁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改变了以前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仅对其课征个人所得税.
  • 5Cheryl D.Block.Corporate Taxation: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影印本)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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