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义务是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等。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之一。根据这一职责要求,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国资委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7月18日又发布了配套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