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南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气缸容量在1.5升~2.0升(含2.0升)的小轿车,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消费税税率为5%。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该企业运用了一系列促销手段,例如支付商家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信息费、评级奖励费、折扣销售、各种销售返利等,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该企业发生的对商家的返利支出为20万元,以销售折让进行处理。但在2006年的税务审计中,税务机关认为把这些费用当作销售折让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视为返利,在账务处理上,不应冲减销售收入而应计入费用,而经销商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抵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