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该制度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努力将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有机结合,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