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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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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法是以传统法学研究思路按部就班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环境法的终极理想,这与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和法律实体上都存在着矛盾。为此,必须首先从意识形态上对法律基本理论进行重新审视。一方面要树立生态本位的法哲学理论,另一方面还应确立生态法律关系主体。
作者 黄志华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10期145-146,共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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