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和解这类带有调解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之中。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6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申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协调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行政审判的作用正变得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纷争、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上所起的作用尤为突出。但协调和解机制在司法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基于此,我们对200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查阅了2004年以来全部撤诉案件的卷宗材料,并通过统计分析、召开座谈会、回访当事人等形式,对协调和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经验进行了归纳,并对协调和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思考,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协调和解机制有所裨益。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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