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由于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重合,基层法院的人、财、物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在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中往往会受到行政投的不当干扰,无法或不能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导致在这些案件中司法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确定管辖问题时如何尽可能摆脱行政权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乃至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条件地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94-9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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