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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清场”中对不能解除租赁权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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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扣押、不动产的“清场”和人身拘留是法院执行部门对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老赖”所采取的“三板斧”。
作者 冯炅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96-9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8

  • 1吴光陆.《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2007年2月版,第221页.
  •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 3赵晋山.“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问题研究”[A].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 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 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二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
  • 6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贵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
  • 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
  • 9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
  • 10“市国土房产局:房屋租赁必须登记备案逾期收罚金”,载福房网:http://www.ffw.com.ca/l/84/86/53268-a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级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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