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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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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院在执行甲公司与乙旅行社门票纠纷一案时查明:乙旅行社于2004年被福建省旅游局注销了经营许可证,其设立时曾向旅游局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5万元。我院据此于2005年3月9日向旅游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保证金。但是在要求协助提取该款时,旅游局以最高法院(2001)1号文《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只列举了四种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时才可执行保证金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得执行旅游社的质量保证金为由。拒绝协助执行。请问,旅游局的做法对吗?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08-108,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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