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案件需要解决的法律焦点问题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解决每一个焦点问题可能只有惟一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现一种法律价值,但更多的是体现不同的法律价值或者社会价值。文章分别从律师视角和法官视角分析了两种不同法律思维方法。律师的进路是法律关系-请求权分析法,法官的进路是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官在裁判中追求什么样的价值,需要在深思熟虑后慎重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甚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追求什么样的价值,作出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往往会影响分析案件的思路,决定裁判的不同结果。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