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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人员的权益保障与管理——与国外对移民及人口迁移管理模式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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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我们将16周岁以上的非广州本市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也称户籍人员),需要本市辖区内暂住30日以上的非常住人口,称为广州市的流动人员。
作者 于静
出处 《珠江经济》 2006年第9期67-75,共9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上海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编,张志铭[等].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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