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3月17日,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酯稀化工原料一批。中远公司按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缴纳了该批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某海关办理了结关放行手续。此后,某海关经核查发现,其对中远公司进口化工原料的商品归类有误,导致漏征部分税款。2005年4月12日,某海关向中远公司制发税款缴款书,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同时向该公司说明了补税原因和理由。中远公司对海关补税决定持有异议,但没有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税款。4月28日,法定缴税期限届满,中远公司未缴纳税款,某海关开始对该公司计征滞纳金,并催促其履行缴纳税款义务。2005年8月3日,在中远公司逾期3个月未缴纳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某海关书面通知该公司,限其在5日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税款。8月9日,催缴期限届满,中远公司依旧没有回应。某海关遂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中远公司开户银行,从该公司存款账户内扣缴了其应缴税款以及因迟延履行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