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2003年底收购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当时该国有企业手头有十几条已收取了定金的生产线尚未交付客户。这些生产线其时已投入了部分材料。定金与投入之间便有了一个差额。我公司在接手其资产经营的同时。也承接了这十几条生产线的定单。并于2004年5月前陆续交付客户使用。但原企业收取的定金一直未给付我公司。后经仲裁。该国有企业需支付这十几条生产线的差额给我公司。由于该企业现处于由法院拍卖其资产清偿债务阶段。(仲裁结果目前还未生效)。现请问:这十几条生产线原企业收取的定金开票纳税义务由谁承担?纳税时间应是什么时候?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67-70,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