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2003年9月底,胡某与皇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胡、皇及徐某等6人每人出资2万元。共同经营一个园艺场。后因合伙资金未到位,导致合伙解体。同年12月20日,徐某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胁迫皇某于当日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胡某人民币计贰万元整。为期壹月。”在此期间。皇某并没有就胁迫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2006年4月18日,胡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有效吗?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6年第9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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