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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调整2006年度企业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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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规定,我省将从2006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办法。为避免重复调整和新旧制度并行引发矛盾,经省政府同意,请各地暂缓调整基本养老金,待全面贯彻实施国发(2005)38号文后,统一按新办法调整。
出处 《创业者(广州)》 2006年第12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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