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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抚恤金与伤残保健金补助标准应作适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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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这里所说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有明显的区别,抚恤带有优抚慰问的意思,保健金的意思就很明显,不包含这些内容。2004年10月1日前所发放的革命伤残抚恤金也分为在乡抚恤金和在职保健金,抚恤金和保健金金额上有明显的区别,
作者 陈秋明
出处 《中国民政》 2006年第10期41-41,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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