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这里所说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有明显的区别,抚恤带有优抚慰问的意思,保健金的意思就很明显,不包含这些内容。2004年10月1日前所发放的革命伤残抚恤金也分为在乡抚恤金和在职保健金,抚恤金和保健金金额上有明显的区别,
出处
《中国民政》
2006年第10期41-41,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