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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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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仅仅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仅仅由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都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行政机关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拥有举证优势,而且一律要求行政机关举证不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同样,由原告、第三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进一步不平等,不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作者 孙晓晖
出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3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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