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吉林省政府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7日颁布实施。
该《办法》包括十八条。其所称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办法》明确若采矿人不能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
出处
《给水排水动态》
2006年第5期27-27,共1页
Water & Wastewater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