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原鉴定体制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及自审自鉴等问题,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在该《决定》实施以后,其实并没有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反而使鉴定局面更加混乱,使法官对鉴定这一重要证据的认定更加困难。司法鉴定从一种社会公权利变为一种有条件的私权利,加之目前各种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难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笔者从鉴定机构的合理设置、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个人意见。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6年第5期64-64,I0001-I000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