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共犯退赃模式必须达到“明确化、法定化”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共犯退赃模式的理性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而要构建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共犯退赃模式,我们必须在未来的刑法调整中,准确界定共犯退赃的标准与方式,并正确处理共犯退赃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98-100,共3页
Seeker
基金
江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JDR200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