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理医患纠纷的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双方均僵持着不提鉴定申请的情况。对此,法官不得不依职权作出举证责任的分配,但依何标准、依何理由分配举证责任是似当然又无当然之理由与依据,亦由此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就实践中存在的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解、适用中的误区着眼,进一步明确概念,纠正歧义,试图揭示举证倒置的实质内涵,进而论证确认申请提出义务人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主体。
出处
《咸宁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