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出处
《工程造价管理》
2006年第5期3-4,共2页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