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既是代议制度,就得满足代议制的一些基本条件,否则将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而代表罢免制的存在有可能恰恰削弱了代议制的功能。因为如果选民可以在任何时候都能撤换其选出的代表,那么这就既不能获得直接民主制度的所有益处,更无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用的有效发挥。在实践中,代表罢免制度也沦落为一种消极的对代表的“开除方式”。既然是一种开除方式,还不如采取更加简便易行的方式,引进议员开除制度,作为罢免制度的替代。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7-27,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主选举法律制度的理论
实践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3BFX013
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的部分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