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已有一百余年历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许多国家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影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而且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两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排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也可借鉴德国法中的有益经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合同法和危险责任(即严格责任)的扩张值得注意;在侵权法中对某些特定人格权的保护值得借鉴;德国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所持的谨慎态度也是值得借鉴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76-82,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