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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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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辨、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作者 王俊民 吴云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96-103,共8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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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陈瑞华.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J].律师与法制,2003,(1).
  • 2陈瑞华.《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J].上海律师,2006,(3).
  • 3《新京报》2006年8月5日报道《北京规定侦查人员被指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记者李欣悦).
  • 4王俊民.《我为许运鸿辩护的前前后后》[J].法苑,2000,(1).
  • 5肖扬.《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上海法治报》2006年8月4日.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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