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30期38-3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