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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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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工商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30期38-3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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