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
我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上市的问题,委托下属公司经理黄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黄某将10万元以张某某名字登记的我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张某某的身份证送到某市领导吴某家中,吴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后来吴某通过关系打招呼,我公司的申报报告得以送往主管部门审批。后来,吴某案发,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中就有我公司的10万元职工股。检察机关来我公司调查,并讯问了黄某。请问,我公司及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后经检察机关查明,我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10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