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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电死小学生,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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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今年7月的一天,10岁的小学生苏坚和另外两名小学生刘志、李文从某变电所大院西侧的小角门进入变电所内玩耍。14时左右,苏坚和刘志先后从变电所南侧的消防梯爬上变电所屋顶,约10分钟后,苏坚触到高压线不幸身亡。事情发生后,苏坚之父苏志民几次要求变电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均被拒绝,苏志民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该变电所是室内变电所,在外面看不到任何警告标志,也没有人看管。在带电构架上,也没有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请问,变电所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10期60-60,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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