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认为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原告法国的琼·保罗·戈尔捷先生将被告汕头市佳柔精细目化有限公司、崇文区一市场摊主赵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复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人体形状”香水瓶、“着海魂衫的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及带有上述两种香水瓶产品图片的塑料透明包装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10期11-11,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