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绍珍之夫、卿赵氏(78岁)之子、卿松(17岁)之父卿明光骑自车沿蒲江具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明元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面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明光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入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即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明元负全部责任。
出处
《中国健康月刊》
2006年第11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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