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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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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处 《江苏劳动保护》 2006年第10期12-13,共2页 JIANGSU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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